“好的税收政策不是简单‘收得多’,而是通过合理设计让企业‘赚得多’。”
文 / 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买国外软件服务从此要缴税了?”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全免税?”
2025年,全球关税、境外炒股补税、“房东”税等屡屡刷新大众眼球,这不,最近又有个大家每天都能遇到的种类也要改了——增值税。
8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顾名思义,增值税即对商品“增值”部分收的税,它也是我国“头号税种”,2024年收入达6.57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8%。
增值税怎么收?我们不妨用一顿火锅来拆解:
屠宰场的老王,进货1000元(不含税)买了批牛肉,加工后以1500元(不含税)卖给火锅店。这中间500元的差价,就是“增值”,按13%的税率算,老王产生了500×13%=65元增值税。
火锅店的张老板,投入了调料、人工、房租等成本,又将牛肉以2500元(不含税)卖给预备请客户大吃一顿的小明,这里的“增值”是2500-1500=1000元,按13%算增值税是1000×13%=130元。
最后看小明,作为最终消费者,无法抵扣税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他吃的这顿火锅里,藏着老王交的65元与张老板交的130元。
由此可见,增值税就如同一根链条,每个环节只对“新增价值”缴税,前一环节的税成为下一环节的抵扣凭证,最终所有税款都由小明这样的消费者承担,因此无论是日常消费还是经营企业,增值税都与普通人高度相关。
而本次《条例》初稿,共计57款条例,涵盖了税率适用、税额计算、税收优惠等关键章节,透过初稿,为何要改革?哪些行业或职业迎春风?又有哪些领域需紧急调整策略?哪些部分与普通人相关联?今天就来简单聊聊。
一
一次查漏补缺
增值税的规模之大,需要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前来支撑。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源于多重现实痛点的叠加与发展需求的驱动。
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法律+实施条例+操作细则”的增值税立法模式。
在我国,自1994年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辅以一系列细则、公告及补充文件,共同构成了增值税制度体系。2016年“营改增”后,税制体系进一步复杂化,但《暂行条例》始终属于“国务院规定”,法律层级较低,且未能及时更新,存在模糊性。
2024年12月,《增值税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定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法律是框架性的,具体操作需靠《实施条例》细化——这也是本次“征求意见”的由来。
至于具体细化了哪些领域,我们总结后发现,一方面,是针对过去法条无法覆盖的领域和问题,进行了优化。
还是以老王的屠宰场为例,他花100万元买机器时缴了13万元增值税,产品销售时还要就该成本的销售额再缴税,相当于这台机器的成本被重复征税。
另一方面,随着数字经济与跨境交易蓬勃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条例》初稿则对这方面进行了增补。
比如游戏皮肤、在线课程等数字化产品,究竟该归为“货物”还是“服务”,边界不清晰的情形有待进一步更新。
换言之,这是一次查漏补缺的过程。本次《条例》的核心,是明确“谁来交、交多少、怎么扣、如何管”,在不改大方向的基础上,把原来容易钻的空子、模糊的口径全部“钉死”。
对企业而言,条例的细化意味着更稳定的预期和更清晰的规则,从根源上减少“摸着石头过河”的合规成本。
二
5个重点
《条例》初稿亮相后,我们总结了几个值得关注的看点: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升不能降”
在我国,“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分界点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前者简易计税,增值税率通常为3%,实际中不少减到按1%征收或免征;后者根据行业不同分为6%、9%、13%等。
这次《条例》初稿,默认了自然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一般纳税人无法转回小规模。
举例来说,老张火锅店旺季时销售额达600万元,过去可在超标时先按13%缴税,淡季时再转回小规模按1%缴,但以后,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就需持续按13%计税。这就堵住了“切换身份避税”的漏洞,倒逼规范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借由前述的进项抵扣,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老张的实际税负未必会升高。
细化了抵扣规则
《条例》初稿中,关于“不得抵扣”的情形更清晰,涵盖贷款服务、非应税交易,以及交际应酬、集体福利等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
对企业而言,招待费、福利费即便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财务可直接要普通发票,省得抵扣后再调整;对个人来说,像小明这样请客户吃火锅这类应酬消费,即便拿到专票也没法抵,不用再向单位要;但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合规专票仍能正常抵扣。
开票红线的收紧,意味着面向个人客户的企业,不能再以“帮客户省税”为由虚开专票。
同时,《条例》初稿还提到“强化数字化流程”,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减少了“人跑税”的成本。
明确“跨境”的判定标准
消费发生在哪里,直接影响到增值税归属。本次《条例》初稿中提及的与“跨境”有关的业务,包括软件外包、在线教育、境外云服务等。
举例来说,海外设计公司为火锅底料设计海外推广页面,若设计成果仅用于境外广告投放,属于“境外消费”,无需缴税;若设计内容需在境内电商平台展示,则需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此,可以防止税源流失。
更新了农业、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清单”
比如,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机构及非医疗性质的诊所;正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机构提供的保育费、教育费等服务免征增值税;正规学历教育的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混合用途长期资产,以500万元为临界点
过去购买生产火锅底料的设备,企业进项税60万元要分10年抵扣,每年只能抵6万元。新规之下,500万以下的设备直接全额抵扣,超过500万的先全额抵扣,再按使用年限逐年调整。
综上而言,当链条更加“清晰”,企业的合规成本会下降,灰色操作空间会被压缩,普通消费者能享受到的价格也更透明。
三
被影响的行业与职业
那么,又有哪些行业会在《条例》的影响下出现变局?
许多机构认为,制造业和跨境电商等是主要受益者。
500万长期资产抵扣规则优化后,设备投入大、更新频率高的企业,能释放沉淀资金,用于升级和研发。
比如车企可能因此降低成本,这部分红利传导至终端售价后,消费者将间接受益——原价几十万的车,有望带来数千元的价格下调。
跨境电商的利好,则源于新规对“境外消费”适用场景的清晰界定:出口服务只要能证明成果在境外使用,即可享受零税率红利。
例如,火锅底料在海外打广告花费1亿元:按13%税率计算,其对应的增值税约为1150万元(1亿元×13%/(1+13%))。
此前若难以完整举证“服务在境外消费”,仅能部分退税;新规下,只要提供境外的使用记录、服务器地址等证明,即可全额退还。
同样的原理,进口到国内的海外化妆品,相比非正规渠道,价格透明度和合规性更高,消费者权益则更有保障。
反之,艺术品、二手奢侈品、寄卖平台的跨境交易需同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且反洗钱条例要求交易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类似电影里的场景——“某藏家通过香港拍卖行竞拍昂贵油画”,需按(货值+关税)的13%缴纳增值税,叠加3%关税后,总成本增加约16%。
同样需要对此留心的,还有金融业和不动产租赁行业等。
比如,银行向火锅店收取10万元贷款手续费时,按规定,对应的1.3万元进项不能抵扣,得直接计入火锅店的成本。
一方面,这会让企业对“哪些费用能抵扣、哪些不能”更敏感,会主动要求金融机构压缩不必要的中间费用;另一方面,也会倒逼金融业少靠“隐性收费”牟利,转而通过优化服务效率来留住客户。
而不动产租赁行业,如果既有应税用途(比如出租),又有非应税用途(比如自用),进项税处理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一刀切”,这对资产用途复杂的租赁企业提出了更精细的核算要求。
比如,火锅品牌买了楼,一楼开店,二楼办公,得按实际用途“按年算账”,要是懒得记录,算错了比例,最后得补税。
还有一个情形是外国游客在国内通过在线平台租房,若房东为中国居民,平台需按租赁收入代扣增值税,实际税负可能转嫁给租客,导致房租略涨。
类似的,个体户也要注意初级农产品属于免税范围,加工品属于应税范围,比如火锅店既卖新鲜牛肉,又卖火锅底料,需分开记账,避免补税。
此外,新规之下还会带火许多新兴职业方向,比如跨境税务架构师、资产经纪人,以及帮助传统企业适应电子发票和数字化税务管理的顾问、分析师。
而一些行业跨界合作的可能,比如在就业退税政策中,盲人按摩机构可享受特殊优待,部分嗅觉敏锐的SPA会所,可能会考虑与盲人店深度合作,探索享受政策优惠的可能性。
更“机灵”的案例,可能会是这样:
鲜牛奶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增值税。于是某奶酪厂灵机一动:不再买牛,而是和牧民合伙成立合作社,牧民以奶牛入股,合作社负责产鲜奶。
工厂从合作社租牛,支付的100万租金因属于农产品生产配套环节而免税;同时合作社把鲜奶低价卖给工厂,工厂加工奶酪时,既能靠鲜奶采购抵扣进项税,又能借着“租赁免税”把部分成本剥离到免税环节,一增一减间,巧妙降低了税负。
四
拉弗曲线
这种通过规则细化释放企业活力的逻辑,正契合了经济学中的拉弗曲线理论:上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税率与税收收入呈倒U形关系——税率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税收增长,存在一个最优区间。
好的税收政策不是简单“收得多”,而是通过合理设计让企业“赚得多”,激活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增长,反而能带来更丰沛、更可持续的税收源泉。
当税率和征管规则保持稳定透明,企业敢于扩大投资、升级设备、创新技术,税基自然会随经济活动的活跃而扩大,最终实现“企业盈利-税收增长”的良性循环。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