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十年前用‘行政’和‘文件’治理,几乎在同一时期,无论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价格法》的修订,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破产法》的推进,都体现了我国法治化的重大进步。”
文 / 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25条
你经营着一家制造企业,随着市场拓展,你需要500万元的扩产资金。但你跑遍了各大银行,得到的回复却是:风险过高,抵押率不足。最后你和一家银行合作,但被要求必须让你个人和妻子连带担保。
半年后,银行突然以内部风险政策调整为由,要求提前收回300万元贷款。你望着车间里刚刚运转起来的新生产线,它如一只大手紧紧扼住了你的咽喉。
祸不单行,你为自己最大的客户供应了数百万元的产品,回款的消息却石沉大海。一询问,客户以产品存在细微质量瑕疵为由,要求重新检测评估。你明知是拖延之策,但客户背景深厚,不敢得罪。之后,客户提出先支付30%货款,剩余分期。可到了约定期限,新负责人说付款条件是要求对公司负责的项目部分进行核减,而金额占到合同总额的20%。
于是,你陷入无尽的拉锯战。
原材料供应商、亲友的催款催债电话一个接一个,最后把你告上法庭。你感觉自己是置身于暴风雨中的孤舟。
那天还是来了:资金链断裂,破产清算。法院介入后,你才惊觉,你和妻子的个人财产也受牵连,曾经富足安稳的生活一去不复返。你们成了“失信人”,每天被债务所扰,仿佛陷入黑洞,不见希望。
这个场景由真实案例改编拼合而成,反映了民营企业家的普遍困境,如银行断贷抽贷、客户拖欠款、无力“东山再起”……界面新闻曾做过一个调研,发现企业面临的难题主要集中在市场需求不足、成本费用高、政策环境不佳、执法频率高、招标和采购不公平对待、没有政策优惠、社保压力大……
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常东岳则总结了当前民营企业长期面临“三角困境”:政策承诺不兑现、融资渠道不稳定、纠纷解决成本高。
幸运的是,随着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大部分“堵点”“难点”或将被法律的利剑一一斩断。此前,“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并未出现在任何一部如《公司法》《民法典》的重量级法规中,全球亦无第二个国家给民营经济单独立法,由此可见这部法规的重量。
就在8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共25条。
所谓“指导意见”,并不是法规法条,其作用是当法官受理案件时,可以参考相关意见,以确保类似案件得到类似处理,这样既统一了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一出,意味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司法实践更进一步,跳出了以往“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怪圈。
在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鲍乐东看来,新法规和指导意见有三点对民企而言极为重要。
第一是公平竞争。严格落实“非禁即入”,确保民企在市场中的平等竞争权利,这是民企打破市场壁垒的关键;
第二是产权保护。通过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尤其是知识产权,减少了对个人财产的侵害;
第三是融资支持。如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增加放贷条件、断贷和抽贷的行为。它能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有助于改善融资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促进”之意除了帮企业解决各种堵点外,如解决拖欠款、打击污名化企业等等,还旨在规范民企的竞争和经营,如打击“掏空企业”“霸王条款”“内部腐败”等行为,同时加强劳动者、消费者的保护,这样才能使得各行业良性发展。
真正堵点?
不过,一些舆论声音认为,解决民营企业真正的堵点,其实是让企业家如何避免陷入“连坐”和“社会性死亡”的困局。
有人说“司法解释可以再加一条民营企业贷款时银行要求大股东夫妻签订个人担保合同才能贷款是违法行为”,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什么意思?就是当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股东或法人个人财产不会受到牵连。而个人或夫妻签了担保合同,有限责任就变成无限责任——如果资不抵债,要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几乎掉进深渊。
常东岳指出:“企业贷款时银行要求法人甚至夫妻担保几乎成为了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潜规则。”
那么,为什么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强制”现象?
要知道,银行的特点是“视风控如命”。若站在银行的立场看,一旦借款企业形成不良走到法律诉讼阶段,法人(实控人)夫妻双方又未提供担保,到时候在执行阶段只能执行借款企业名下的资产,而资产可能无法覆盖贷款。甚至在执行之前,实控人会把企业名下账户的资金或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此时银行就会很被动。
“民营企业也确实存在信息透明度低、抵押物不足等先天缺陷,所以银行通过要求法人夫妻提供担保以确保还款安全。”常东岳说。
另一个更为常见的情况是,中国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主没有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意识,常常从公司账户中取款用于私人支出,这成为最后被追究连带责任的原因。
在种种“潜规则”下,放到现实生活中,即便企业倒闭了,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不少企业家被迫“限高”或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关键失信人的名单还是公开可查询的,日后想再融资信贷、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都会被予以惩戒,成为周边人眼里的“老赖”,基本社死,连信用卡都没法办。
有数据显示,超1/3的失信人是创业者,90%的失信企业是民营企业。
这些困境的背后,本质是一个好的融资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比如英国法律规定,为有潜力的企业承担75%的贷款保障额度,而非仅通过公开“老赖”名单,也没有家人“连坐”的风险。
我们回到最高院的25条指导意见里。尽管全文并无出现“破产”二字,但还是能看到一些进步的方向。
比如第22条提到“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里面提到了几点,如要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对于一些轻微的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或予以宽限期,帮助企业盘活经营主体资产;建立失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半年调整一次以修复信用,尽快帮助其修复信用。
再比如第4条提到“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其中提到“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
举个例子,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生产设备,设备供应商保留所有权作为担保,当企业资金紧张但急需设备扩大生产时,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可帮助企业先获得设备使用权投入生产,后续再逐步支付租金。
法治化之路
总而言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和最高院的25条指导意见,相比十年前用“行政”和“文件”治理,这是中国在法治意义上的巨大进步,而几乎在同一时期,不管是《价格法》的修订,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破产法》的推进,也都体现了法治化思路。
如常东岳所言:“法治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律专家是如何对法规和指导意见进行解读的吧~
1
如何看待《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最高法院25条指导意见?
常东岳
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准入平等、政务诚信、执法规范三方面构建了民企护盾。有三处规定特别有价值:
◎ 一是关于“平等准入与竞争审查”的规定:“非禁即入”原则得以确立,明确负面清单外领域一律平等开放。同时要求政策制定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隐性壁垒。此条规定能够从源头遏制行政垄断。
◎ 二是关于“政务诚信约束”的规定:规定政府需依法履行合同,不得以换届、区划调整等借口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确需变更的,需合理补偿。此条规定能够有效破解“新官不理旧账”的顽疾。
◎ 三是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规定:明确禁止“小过重罚”,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信用惩戒需符合比例原则。这一规定可以让企业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执法。
2
如何看待公司贷款法人夫妻担保和个人破产问题?
鲍乐东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浙商研究院浙商传承研究中心副主任
银行要求法人夫妻担保的做法虽然是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但过度依赖个人担保并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认为有两点未来可以补充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司法解释中。
▶▷第一,建立企业家个人破产制度。欧美国家的企业家个人破产制度和债务重组经验对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启示。美国《破产法》中的Chapter 7和Chapter 11制度为企业家提供了个人破产保护,允许企业在困境中通过重组恢复经营,这使得企业家可以“东山再起”,促进企业家的创新动力。
▶▷第二,简化融资担保程序,探索更多创新担保方式,如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减少对个人担保的依赖,降低民营企业融资的门槛,同时也能为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常东岳
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企业贷款时银行要求法人夫妻担保,关于这个问题的破解,唯有自上而下通过法案来解决。
理论上说,破产制度是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行之有效的信用修复机制,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破产制度的运行尚差强人意。如果能区分不同情况,对善意的破产企业家建立“企业经营者个人债务豁免机制”,通过信用修复机制让善意的破产企业家能够信用重生,会是企业家的福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唯有当政府守约成为常态、银行敢贷无需“连坐”、破产不等于“社会性死亡”,企业家才能真正轻装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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