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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场就有淘汰,有创业就有失败。如果制度只鼓励‘勇敢出发’,却不提供体面的‘安全着陆’,企业家的个人命运就容易被裹挟进经济周期的残酷波动中。” 

 文 / 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不要跳楼!不要跳楼!不要跳楼!”

创业黑马创始人牛文文的疾声呼吁背后,是近期接二连三的企业家坠楼事件。 

当一个个曾经鲜活的面孔化作讣告上的黑白照片,我们不得不追问:企业陷入困境,就真的走投无路了吗?

这也是无数人的疑问。在吴老师《汪林朋们的悲剧不能再发生》的文章下面,许多读者留言发问:为什么不申请破产?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

事实上,法律为此预留了退路——自2007年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就是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提供一个有序、公平的退出通道。根据法律规定,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

 

所谓破产清算,可以简单理解为将企业剩下的资产变现后,按比例还给债权人;而破产重整,则是指通过债务重组、经营重组等方式,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以期“涅槃重生”。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鲍乐东所言:破产制度,正是公司治理和市场经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既是市场的“清道夫”,也是企业重生的“救生圈”。 

然而,现实中这条本应“兜底”的道路却鲜有人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89亿户,但全年仅产生约10万件破产相关案件。 

悲痛之外,这是亟需探究的问题。

为什么不申请破产?

长期以来,我们的文化习惯歌颂成功、回避挫折,许多企业家把企业破产视作个人耻辱,甚至等同于“人生失败”。与此同时,普通公众、债权人甚至亲友,也常用“还不上钱就是不负责任”的眼光看待破产者。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磊还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法律条款,让陷入困境的企业家稍有不慎就面临牢狱之灾。 

在文化偏见、缺乏了解和法律风险的多重夹击下,许多企业家在考虑破产时背负了巨大的心理负担,宁愿硬撑,也不愿走这条理性且合法的路径。 

然而,问题远不止于此。

事实上,当企业家突破心理障碍、鼓起勇气申请破产时,真正的困难才开始显露——

◎ 首先,一家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就很困难。

企业破产会牵涉员工安置、拖欠工资支付、上下游产业链稳定等问题。出于维稳考虑,地方政府通常不希望企业直接进入破产程序,而是倾向于协调各方,让企业“先撑一撑”,看看能否慢慢消化问题。

正如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常东岳所言:我国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以程序管理为主,强调社会稳定优先,要考虑职工安置、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 

并且,破产程序的推进也常常需要政府协调,破产重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应该破产却进入不了破产程序。

◎ 其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一致。

例如,鲍乐东指出,不同债权人(银行、供应商、员工)的利益诉求不一样,很难达成一致,导致重整方案难以通过。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作为优先债权人,在这方面的积极性和配合度不高。

再比如,当一些潜在的投资人想要介入时,部分大股东不愿意牺牲自己的股权,成为企业重整的巨大阻力,最终可能导致企业彻底清算。 

这些诉求本身并无对错,但集中到同一个程序里,很容易发生冲突。在实践中,协调各方利益往往需要反复谈判和多轮博弈,这也是我国破产程序效率低下(平均审理周期两年左右)的重要原因之一。

◎ 第三,我国目前的跨国企业破产程序,存在许多不清晰的地方,跨境案件屡屡发生管辖争议。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无跨境专章,新《公司法》也未涉及此领域,实践中依赖双边协议,如“一带一路”倡议,但制度空白增加了国际债权人追索难度。

除此之外,法律衔接不畅,比如新版《公司法》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和清算义务,但它和《破产法》之间没有打通,导致企业一旦出问题,不知道该先按哪套规则来走。 

另外,我国缺乏独立破产法院、破产服务机构,加之机制缺失(如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和司法资源不足(如预重整异化为变相重整程序),都加剧了企业拯救成本,阻碍了破产制度市场化改革。

以上这些制度短板,让企业在申请破产、实现安全退市时举步维艰。

然而,企业难破产,企业家更难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丧失还债能力时,司法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或重整,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其债务。

在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企业和个人的破产是分开的:即便企业破产了,个人也丧失了还债能力,但只要启动个人破产程序,企业家的个人生活通常也会得到基本保障,比如保留生活必需财产等。这不仅让企业家有机会东山再起,也避免了因企业失败而导致的个人崩溃。 

而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地方上,仅有深圳借助经济特区立法权,推行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及近日,厦门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他地区在法律上仍是空白。 

与此同时,许多中小企业家在贷款时被要求“个人连带保证”,这意味着,一旦企业破产,企业家往往需要用个人财产无限兜底,自己的正常生活都无法保障,甚至沦为失信人,不能再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不能再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甚至不能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据媒体调查,超过1/3的失信被执行人都可能曾经是创业者,超过90%的失信企业是民营企业。这些数字背后,是大量创业失败的企业家被迫“连人带企”一起沉没。

虽然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我们至少可以开始寻找答案——如果要改变现状,有哪些路径值得探索,又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补丁怎么打?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部法律的完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更成熟的经验。 

鲍乐东指出,不同国家的破产制度各有侧重:美国的破产法注重“拯救”企业,重整程序非常灵活,鼓励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继续运营;而日本则更注重“公平”,程序严谨,确保债权人能得到最大化清偿。

相比之下,中国早期受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更倾向于“清算”,近年来,则越来越重视“重整”,希望能盘活企业资源,实现价值最大化。

而这,也是多位律师的共识——我国的破产法亟需进一步完善“重整”机制。

对此,鲍乐东建议,可以在法律上明确“预重整”地位的效力,也就是说,让企业在进入正式破产程序之前,就主动和债权人坐下来谈,提前协商方案。这样能显著提高重整的成功率和效率。 

常东岳则认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阻力本质是市场化机制与行政干预的冲突。未来,法律上要明确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社会保障上,可以把职工安置等社会问题纳入常态化社会保障,而不是都压在破产程序里;市场方面,则要健全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专业机构参与重整,让有价值的企业真正“活过来”。

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一些“轻量化”做法,比如像日本的“民事再生”那样,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重整路径;或者引入当日裁定等速裁机制,让那些几乎没有资产可清算的案件尽快了结。

图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董毅智则提出,目前企业要“私下协商”解决债务,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同意,只要有人不同意整个计划就可能被卡死。因此,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用“多数表决”来通过方案,避免被少数人卡住。

氛围的打造 

当然,破产法的完善,只是企业和企业家群体吃下定心丸的第一步,破产程序的进步,也依赖于制度和舆论环境的整体配合——

让企业家愿意也敢于申请破产,是所有破产程序的第一步。营造一种更理性的社会氛围,是文明发展、商业进步的必经之路。 

我们都知道,有市场就有淘汰,有创业就有失败。如果制度只鼓励“勇敢出发”,却不提供体面的“安全着陆”,企业家的个人命运就容易被裹挟进经济周期的残酷波动中。 

正如人文财经观察家秦朔所言,由于人口老龄化、经济增速下行、行业内卷等因素,创业精神弱化是我们正在面临的挑战。如何为创业者,尤其是遭遇困境甚至失败的创业者托底,值得全社会认真思考。

 除了社会舆论,鲍乐东还着重提了四点: 

第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破产程序中最受影响的就是企业的员工,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为失业职工提供及时的救助和再就业支持,就能大大缓解破产带来的社会矛盾。 

第二,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破产制度要顺利运行,需要所有参与者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企业恶意转移资产,或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破产制度就形同虚设。 

第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破产制度的实施最终依靠法院的公正裁决,只有法院的公信力提升了,大家才会相信破产程序是公平的,而不是某些人牟利的工具。 

第四,加强破产法的普法教育。很多人对破产法存在误解,我们要让更多人了解,破产不是“洪水猛兽”,而是一种市场出清机制,也是对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资源的最大化保护。

制度完善任重道远,企业和企业家的自救亦不能停,对遭遇困境的朋友,我们有三个建议,分别来自两位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大头有话说

董毅智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有三点建议给企业家:

第一,企业家要守护家业,筑起“防火墙”,严防经营风险向家庭蔓延。 

法律层面,应坚持以企业名义借贷,杜绝个人担保,借助《夫妻财产协议》明确债务归属并向债权人明示。 

工具层面,可配置子女为受益人的人寿保单,其现金价值能抵御债务追索,或设立家族信托,隔离核心房产与股权。同时,务必杜绝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混同,避免触犯挪用资金罪,注册资本未实缴前需补足出资瑕疵,防范连带责任。 

第二,危机时刻,企业家的社会担当是化解舆论风险、赢得再生机遇的关键。快速响应员工欠薪问题,防止群体事件。

第三,面对周期迭代,企业家要培养“向死而生”的思维,将低谷视作战略重启的契机。

接纳当前处于康波周期第三阶段的现实,主动瘦身聚焦主业,砍掉负现金流业务,在绝望中保持对曙光的敏锐,经济复苏时迅速出海抢单。

对此,我认为吴晓波老师的方法论极具启示:“乐观是天性,悲观是能力——唯有承认冬天必至,方能锻造向死而生的勇气。”

鲍乐东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浙商研究院浙商传承研究中心副主任 

我对企业家也有三点建议:

第一,家企隔离我经常跟企业家说,要把企业和家庭分开。企业经营不善不一定会导致企业家个人破产,但家企不分却会导致无数家庭被连带破产。这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第二,提前预警,寻求专业帮助当企业陷入困境时,越早面对问题,越有可能重整成功。破产重整不是失败者的标志,而是勇敢的选择。

因此,放下所谓的“面子”,拿起破产法这个“工具”。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程序高度专业化,一定要尽早寻求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第三,主动沟通,争取支持。在企业遇到困难时,不要躲避,要主动跟债权人、员工和政府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这比什么都重要。

最后,作为一名专注于股权全生命周期的公司法专业律师,我深知从公司设立、融资、运营到最后的退出、清算或重整,每一步都充满挑战。

我相信,通过我们法律人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更多企业家认识到破产制度的价值,将其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商业工具来运用,从而助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1.《从两位老板坠亡看破产困境:我们欠民企一个“体面场”的机会》,非知名的刘磊,2025.7.23

2.《继深圳后,厦门将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财新,2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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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波

吴晓波

625篇文章 1分钟前更新

财经作家。哈佛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学案例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史研究室主任、客座研究员,“蓝狮子”财经图书出版人。常年从事公司研究。2007年起出任第一财经频道《中国经营者》栏目主持人。主要出版著作有:《大败局》《大败局2》《穿越玉米地》《非常营销》《被夸大的使命》和《激荡三十年》上、下卷。其中《大败局》被评为“影响中国商业界的二十本书”之一,《激荡三十年》被评为“2007年度中国最佳商业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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